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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课间碰撞伤眼睛法院判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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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8/14 11: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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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信息报讯(通讯员 刘蕾 记者 段佳)课间休息时,学生张某为捡起在与蔡某争抢过程中掉落的课本,手肘撞到了王某的眼睛,诱发王某脱髓鞘性脑病及视神经病变,致使王某视力下降、导致残疾。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华容县某中学、张某及其父母、蔡某及其父母分别赔偿王某因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15%、9%、6%。

2014年,王某、张某、蔡某均在华容县某中学七年级就读。4月24日课间休息期间,蔡某向张某借课本,张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张某的课本掉落在地上,张某弯腰去捡,手肘却撞到了王某的眼睛。几天后王某感觉眼睛不适,视力下降。经两家医院诊治,均诊断为双眼视神经挫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属轻伤二级。6月23日,王某父亲与学校达成了调解协议,学校依协议赔偿了王某的前期损失。12月24日,王某因视力再次严重下降住院,被诊断为脱髓鞘脑病。2015年8月经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2014年4月24日外伤致双眼矫正视力≦0.8为10级伤残。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学校虽就安全问题在校园、教室内张贴了纪律规章制度,尽到了一定的安全防范义务,但王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课间休息时间受伤,也不能免除学校对学生负有的安全监督和管理义务,学校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故酌定学校对王某的经济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据医院诊断,王某本身患有脱髓鞘性脑病,是导致其视神经病变及视力下降的根本原因。张某的碰撞行为是王某脱髓鞘性脑病发生的诱因之一。法院酌定张某、蔡某承担15%的赔偿责任。在责任比例划分上,因系蔡某借张某的课本被拒而引起争夺,蔡某对导致事故的发生原因力大于张某的过失行为,故蔡某在二人侵权行为中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分别对15%的赔偿责任中承担60%、40%。而两学生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伤他人,其监护人依法应是赔偿主体。遂作出以上判决。现该案已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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