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

主题: 继父遇车祸身亡继子亦享有获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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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7/8/16 10: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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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魏某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作为继子的张某与母亲谭某将保险公司与肇事车主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华容县某保险公司赔偿谭某、张某损失11万余元;肖某协议赔偿谭某、张某损失10万元。

张某系谭某与前夫婚生子,1996年,张某之生父张某甲病故;1998年3月,魏某与谭某依地方习俗举行婚礼,张某随魏某、谭某一起居住生活,由魏某、谭某抚养成人。2016年10月18日,肖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华容县章某交叉路口路段,与由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发生后,魏某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经华容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肖某的二轮摩托车作为新车在华容县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诉讼中,张某与肖某签订了《和解协议书》,约定由张某、谭某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在肖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赔偿,不足部分,由肖某赔偿张某、谭某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忽视行车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致魏某受伤死亡。在该次事故中肖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负次要责任。肖某应对张某、谭某因魏某死亡所致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肖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张某、谭某因魏某死亡所致损失,先由肖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肖某担责赔偿70%。诉讼中,张某、谭某与肖某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垫付赔偿损失后所余损失已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和解协议》,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关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关系。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前提。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一)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本案中,魏某生前与谭某结婚生活十八年多,张某年仅11周岁应随继父魏某生活,受魏某抚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因此,张某有权作为魏某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亦即享有获偿权。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通讯员 丁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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