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6年12月1日,两名被告人商议从华容县至岳阳市的大巴车上实施扒窃,约定在扒窃过程中互相掩护配合,盗得财物后平分。当日10时许,两名被告人从岳阳市洞庭汽车站搭上岳阳至华容的大巴车后寻找扒窃作案目标,邓某发现乘客贺某的外衣口袋里有钱,便用随身携带的刀片划破贺某的衣服口袋,扒得现金人民币2100元。当车行至华容某宾馆处时,两名被告人下车并进行了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