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

主题: 【城事】华容县:招牌脱落砸伤路人,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 虚伪了的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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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6/4 22:27:32
  • 来自: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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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行人孙某走路经过黎某经营的“彩虹桥”门店与赵某经营的“碰点子”门店时,两家门店的门头招牌成片状整体意外脱落,砸倒行人孙某。孙某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3天,产生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8万余元。经鉴定,孙某构成一个十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在孙某住院期间,黎某已预付了3万元医药费。

经审理查明,“彩虹桥”、“碰点子”门店系位于华容县某街道的两家相邻的服装店,“彩虹桥”在西侧,“碰点子”在东侧。两家的门头招牌正面平齐,框架均系木方制作,并用木楔固定在外墙上,分别于2019年3月5日、2019年4月27日由同一木工师傅,即案外人康某制作完成。“碰点子”门店的门头墙体相较“彩虹桥”门店的门头墙体向内凹进约30cm。“彩虹桥”门店招牌使用水泥混合琉璃瓦作顶,“碰点子”门店招牌使用蓝色铝塑板作顶。事发时,“碰点子”门店招牌顶部的铝塑板被牵引变形但未脱落,“彩虹桥”门店招牌顶部的水泥、琉璃瓦全部脱落并砸至地面成为碎片。道路电子眼监控点安装在两家门店的东侧,从道路电子眼监控视频分析可知,虽两块招牌整体成片状脱落,但在脱落至坠地的2秒内,“碰点子”招牌的西侧与“彩虹桥”招牌的东侧(即两块招牌的中间偏“彩虹桥”招牌处)砸倒孙某后,“碰点子”招牌的东侧才坠至地面。另,赵某在案发前经过房东同意,已将其租赁的门店转租给了马某,马某交付了门面订金,但未与赵某或房东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直至事故发生当日,赵某尚未向马某交付“碰点子”门店。

【裁判结果】

华容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与赵某分别作为“彩虹桥”、“碰点子”招牌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时时加强对各自店面招牌的管理维护,并及时发现排除隐患。但黎某与赵某均未进行必要日常安检养护,对滋生的安全隐患亦未及时察觉,黎某与赵某违反各自的注意义务,最终导致该案事故的发生,现黎某、赵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各自无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碰点子”招牌,虽在事故发生前赵某与马某就门店转租一事已有协商,马某亦支付了相应的订金,但赵某无法证明其于事故发生前已退场清租并向马某交付门店,故赵某抗辩应由马某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不予支持。

黎某与赵某主观上无共同故意,亦无基于共同行为产生防范损害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而违反该共同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故黎某与赵某不构成共同侵权;其次,孙某的损害后果系黎某与赵某的侵权行为相结合造成。故黎某与赵某构成共同因果关系的分别侵权,应承担按份侵权责任。从道路电子眼监控视频可知,“碰点子”招牌的东侧系两块招牌整体脱落中最后坠地的部分;从事故现场照片可知,黎某“彩虹桥”招牌周围散落着大量的琉璃瓦与水泥的碎片,可以推断该琉璃瓦与水泥系“彩虹桥”招牌的组成部分,而两块招牌合力砸倒原告,琉璃瓦与水泥碎片应是加重孙某伤情的因素之一;孙某被施救后所处位置,在两块招牌中间偏“彩虹桥”招牌的上方空地,因伤者本不宜随意移动,结合道路电子眼监控视频可以推断孙某系被两块招牌中间偏“彩虹桥”招牌处砸倒。故“彩虹桥”招牌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黎某应承担较重的责任。基于此,法院综合评判后酌定孙某因该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由黎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赵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核减黎某已先行赔付的3万元,故法院判决黎某与赵某共计赔偿孙某各项经济损失25万余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高空坠物屡见不鲜,城市门店招牌安全事故频发,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如何保护人们“头顶上的安全”,一直是老百姓们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依照该法条的规定,发生了招牌脱落致人损害的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属于过错推定原则。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若想不承担责任,就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受害人无需证明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只需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且该损害后果是由相关的招牌脱落造成的即可。换句话说,只要存在招牌发生脱落并造成损害的事实,就足以推定该招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是有过错的,就可以要求招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进行了管理维护或采取了相应措施,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等。而招牌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只能通过证明自己对招牌脱落没有过错来免责。这样规定,一方面极大地减轻了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可以促使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日常生活中对招牌履行更多的管理、维护和注意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脱落现象的发生,以避免给他人造成损害。

该案中,赵某与黎某作为两块招牌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应提高警惕,履行安全注意、定期维护等义务,而无法证明履行了相应义务的,即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对于赵某与马某之间的门面转租关系,因赵某无法证明在事故发生前已退场清租并交付门店,赵某仍是招牌的实际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招牌脱落的损害责任仍应由赵某承担。故对于已经转租出去的门店,承租人在退租时仍然有对招牌安全性的注意义务,应当及时拆除招牌,以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来源:华容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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