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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以案说法:华容四男子组团流窜作案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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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4/2/14 15: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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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容新闻网2月13日讯(记者 黄虎 通讯员 熊小辉)近日,华容县人民法院判决一宗系列盗窃案,四名男子因在华容县新河乡、新建乡等地疯狂盗窃作案9次分别获刑。

  犯罪事实

  2009年5月2日晚,赵贵、华军在华容县新河乡北堤村9组,由被告人华军望风,被告人赵贵爬梯子从二楼进入村民朱望家,盗得现金9000元。2011年农历正月的一天晚上,赵贵、华军在华容县北景港镇育婴村3组,由华军用小刀拨开村民刘明家的大门门栓后在屋外望风,赵贵入室盗得现金10200元。2011年5月7日晚,欧善、范东和曾军(在逃)在华容县新建乡合兴村4组,由欧善望风,范东和曾军进入村民严福家,盗得现金30000元。2011年5月20日晚,欧善、赵贵在华容县北景港镇育婴村7组,由欧善望风,赵贵破窗进入章某家,盗得现金7000元。2011年6月3日晚,赵贵、华军在华容县南山乡桥梁村1组,由华军望风,赵贵破窗进入村民罗虎家,盗得现金8730元和价值286元的香烟。2011年6月的一天,赵贵、欧善在华容县终南乡夏家村1组,由被告人欧善望风,赵贵爬窗进入村民廖瓮家,盗得现金4600元、床罩一件、凉席一床。案发后,赵贵将凉席已返还被害人。2011年7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赵贵、欧善在华容县北景港镇八一村2组,由欧善望风,赵贵进入村民彭强家,盗得现金8000元、金项链一条、玉佛二个。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赵贵在华容县终南乡夏家村6组,用铁钩钩门进入村民毛鹏家,盗得2包白沙香烟。2011年8月3日凌晨,范东、欧善和华皇(已判刑)、肖平(已判刑)、廖兵(在逃)在岳阳市君山区采桑湖镇黄泥湖村,由欧善和廖兵望风,范东和华皇进入村民段玉东家,盗得现金6800元。

  判决意见

  华容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欧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赵贵、范东、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贵在所参与六次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范东在第3次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华军在第2笔、第5笔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在第1笔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善在所参与的五次共同犯罪中均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赵贵、范东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还有漏罪没有判决,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华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华军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赵贵、范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对被告人欧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对被告人华军适用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被告人范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三、被告人欧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华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醒

  在逃人员尽早投案,争取从宽处理。居家应有必要的防盗设施和防盗意识,家中不应备大量现金,外出应关好门窗,以免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以上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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